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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赵州梨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,树立赵县梨果新形象,推进赵县现代梨果业快速健康发展,赵县人民政府决定将“赵州梨”打造成赵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。为规范“赵州梨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,增强市场竞争力,提升梨果业整体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公用品牌是指“赵州梨”(以下简称“公用品牌”),赵县农业农村局已授权赵县赵州梨产业发展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注册运营。 第三条 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,遵循自愿申报,择优、客观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授权的原则。